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磁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磁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磁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邯郸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县财政部门主管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上实行“同级评审、上级优先、不重复评审”的管理制度。上级财政部门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项目评审或专项核查,下级财政部门不再重复介入。但经上级财政部门评审及专项核查的项目应报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备。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出具评审结论。
第七条 县级财政性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和修缮项目应当纳入评审范围,由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预、结算进行评审;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和修缮项目不再评审(属采购范畴的,可按自采程序进行;属工程项目的,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简易比选程序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5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评审,50万元以上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决(结)算评审。
货物采购、服务类以及补助类项目中以元/公里、元/亩、元/户、元/人等方式进行的补助资金,项目在招标采购时已经做过评审,采购行为实施后只要合同完全履行,此类项目不再进行决(结)算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履行情况、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据实进行结算。
修缮项目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维修、各类设备维修、管道维修、公共基础设施维修、文物建筑维修(保护)、革命纪念建筑维修等支出项目。
时间紧迫的应急、抢险工程,经有关县领导签批后,可先行施工,工程完毕后相关部门据实报审、据实审核。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在本县立项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政府性融资、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七)以上级补助为主的项目;
(八)财政性资金占比超过40%的项目。
第九条 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等审核;
(二)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对项目预(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二)对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三)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评价与审查;
(四)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下同)配合评审工作,及时送交相关资料;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审结论,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五)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六)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并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六)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审减(增)额的4%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应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独立完成;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采用专项技术及采购单项设备或系统设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政府主要领导签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主管领导同意。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在投资评审前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论证等相关依据。
(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项目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评审;
(五)为避免送审工程预算(决算)、清单编制质量不高,虚编虚报、漏报,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要做到细致、完善,对项目工程量和造价的申报要实事求是。对在工程预算评审、决算审计中,审减(增)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5%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审减(增)额在15%以内的,由县财政及审计机关负担审核费用。审减(增)额超过15%的,由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进行处罚。
对恶意虚编虚报、漏报,造成审减(增)比例过高的项目预算编制单位或个人,前两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超过三次的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意见和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后,相关资料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审核;涉及项目工程的现场签证、洽商等,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主管人员、现场人员签字后报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现场认定并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备案;
(四)对项目建设中需增加投资的隐蔽工程、后期无法核实工程量的工程、招标清单以外的隐蔽工程,隐蔽前由项目业主单位报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未报审、且未经过财政部门认定增加投资的隐蔽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定;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投资项目报审函
2.财政投资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3.磁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表
4.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概、结、决)算审核定案表
5.xxx项目预(概、结、决)算评审报告
附件1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函
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现将我单位 项目的施工资料报送你中心予以审查,本单位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财政投资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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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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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备注栏中注明预算编制单位
附件3
磁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
批准(调整)年份 |
合计 |
中央财政 |
省级财政 |
地方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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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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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计划到位资金 |
实际到位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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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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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自筹 |
贷款 |
合计 |
中央 |
省级 |
地方 |
自筹 |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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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概、结、决)算审核定案表
单位:元
工程名称 |
项目类型 |
送审金额 |
审增金额 |
审减金额 |
审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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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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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5
×××项目概(预、结、决)算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名称:
被评审项目名称:
审核单位名称:
项目评审起止时间:
评审报告出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