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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20 09:20:00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3号)要求,决定对我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管用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国家、省市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扫清制度障碍,形成立、改、废、释并举的常态化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二、清理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部署阶段性任务的文件;已明确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文件。
三、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实施特殊保护、有碍国家省市改革决策落实、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二)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三)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四)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五)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七)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八)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九)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十)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十一)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十二)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十三)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十四)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十五)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十六)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十八)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十九)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违法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或环节。
(二十)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二十一)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当的文件。
四、处理方式
(一)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以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实施特殊保护的;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规范任务已完成;
2.调整对象已消失;
3.管理方式已转变;
4.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5.年代久远的。
(三)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文件部分内容存在第(一)项情形的;
2.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文件未作相应修改的;
3.文件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的;
4.同等效力的文件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继续有效。文件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的,应当继续有效。
五、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8年6月底前)。县政府、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清理中,要根据清理范围梳理形成清理目录,确保一件不漏。要按照分类处理要求认真评估,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公开征求清理意见等方式进行,形成初步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起草实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县法制办。
(二)报送审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县法制办将乡(镇)和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与部门有不同意见时主动与部门沟通,达成一致,综合提出拟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由县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县委办。
(三)决定公布阶段(2018年8月10日前)。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委与政府及其办公室联合制发文件的清理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决定。清理结果,一般采取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方式,也可以将废止目录、宣布失效目录、修改目录一并公布。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修改完成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视为废止。
(四)报请备案(2018年8月15日前)。县法制办汇总县政府、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连同清理工作报告一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六、清理分工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部门联合起草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起草实施单位或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七、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的进度和质量。县政府督查室、县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18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开门清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务求实效。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利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任务。
清理工作完成后除形成专门报告外,需填写相关表单,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
 
附件:1.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拟“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拟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6 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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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号及
公布时间
发布
单位
分类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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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失效
修改
继续有效
 
 
 
 
 
 
 
 
 
 
 
 
 
 
 
 
 
 
 
 
 
 
 
 
 
 
 
 
 
 
 
 
 
 
 
 
 
 
 
 
 
 
 
 
 
(本表只适用于优化营商环境文件清理,文件内容不涉及营商环境的,不填入此表)
附件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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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  件 名  称
制定机关
及文号
废  止  理  由
备 注
 
 
 
 
 
 
 
 
 
 
 
 
 
 
 
 
 
 
 
 
(共建议废止文件  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3
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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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  件  名  称
制定机关
及文号
失  效  理  由
备 注
 
 
 
 
 
 
 
 
 
 
 
 
 
 
 
 
 
 
 
 
(共建议宣布失效文件  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4
拟“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时间: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制定机关
及文号
修改理由及依据
备 注
 
 
 
 
 
 
 
 
 
 
 
 
 
 
 
 
 
 
 
 
(共建议打包修改的文件  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应在备注栏注明,修改内容另附)

附件5
拟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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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制定机关
及文号
列入修改计划的理由
完成时限
备 注
 
 
 
 
 
 
 
 
 
 
 
 
 
 
 
 
 
 
 
 
 
 
 
 
(共建议列入修改计划文件  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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