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及《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紧急通知》(冀民传〔2017〕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由县政府负责人牵头,县民政局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困难群众保障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困难群众身上。
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县民政局要具体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各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反馈流程的制定,确保事由人办,责有人负。进一步规范县、乡、村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做到县有协调机制、乡有办事机构和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名册,户有救助证和资金发放卡。
三、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落实
各乡(镇)要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