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人大政府政协

走进磁县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7.19”洪灾 救助资金支出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09-08 08:41:41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磁县财政局、磁县民政局关于“7.19”洪灾救助资金支出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4

 

 

 

 

 

磁县财政局

磁县民政局

关于“7.19”洪灾救助资金支出细则

 

按照《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7.19”洪涝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邯郸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7.19”洪涝灾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通知》(邯民传〔201639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邯郸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邯财社〔20142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冀办传〔201641号)精神,为明确救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精准、规范、有效使用救灾资金,特制定如下支出细则:

一、使用原则

    严格按照《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7.19洪涝灾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冀民〔201673号)规定的四个基本原则使用救灾资金,即:“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分类救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公开公正、手续完备”。

二、支出范围

1、该支出细则仅限于“7.19”洪涝灾害救灾专用,适用于中央和省、市、县安排的救灾款和我县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安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费用。

3、捐赠资金中,属于定向捐赠的,要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优先安排使用;属于非定向捐赠的,可统筹使用。

4、采购救灾物资费用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款、物资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5、为将救灾物资及时运送灾区,发生的租赁交通运输工具费及油料费、装卸救灾物资临时用工费等费用。

6、为妥善保管救灾物资发生的临时用工看护费、租赁及修缮临时救灾仓库等费用;防备雨淋、变霉所购买类似苫布、绳子等费用。

7、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发生的租赁交通工具费、租赁临时住所等费用。

8、抢险救灾一线人员的食宿费、防护用品、工具、照明用品等费用。

9、为救助灾民发生的应急道路建设费用。

10、用于因灾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人畜消毒、防虫害等防疫过程中发生的药物、运送、填埋、打捞、临时用工、租赁车辆等相关支出。

11、相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的资金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救灾相关的支出。

三、监督管理

对救灾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把管理、使用、监督关。救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到收支明晰,拨付及时。县财政、民政要配合县纪检、审计部门,全面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廉洁救灾、阳光重建。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附件下载:
【打印】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