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磁县财政局、磁县民政局关于“7.19”洪灾救助资金支出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磁县财政局
磁县民政局
关于“7.19”洪灾救助资金支出细则
按照《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7.19”洪涝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邯郸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7.19”洪涝灾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通知》(邯民传〔2016〕39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邯郸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邯财社〔2014〕2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冀办传〔2016〕41号)精神,为明确救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精准、规范、有效使用救灾资金,特制定如下支出细则:
一、使用原则
严格按照《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
二、支出范围
1、该支出细则仅限于“7.19”洪涝灾害救灾专用,适用于中央和省、市、县安排的救灾款和我县接收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安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费用。
3、捐赠资金中,属于定向捐赠的,要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优先安排使用;属于非定向捐赠的,可统筹使用。
4、采购救灾物资费用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款、物资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
5、为将救灾物资及时运送灾区,发生的租赁交通运输工具费及油料费、装卸救灾物资临时用工费等费用。
6、为妥善保管救灾物资发生的临时用工看护费、租赁及修缮临时救灾仓库等费用;防备雨淋、变霉所购买类似苫布、绳子等费用。
7、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发生的租赁交通工具费、租赁临时住所等费用。
8、抢险救灾一线人员的食宿费、防护用品、工具、照明用品等费用。
9、为救助灾民发生的应急道路建设费用。
10、用于因灾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人畜消毒、防虫害等防疫过程中发生的药物、运送、填埋、打捞、临时用工、租赁车辆等相关支出。
11、相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的资金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救灾相关的支出。
三、监督管理
对救灾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把管理、使用、监督关。救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到收支明晰,拨付及时。县财政、民政要配合县纪检、审计部门,全面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廉洁救灾、阳光重建。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