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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磁县
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时间:2016-06-02 10:23:21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对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设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窝点,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个人或团伙组织采取隐匿手段,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非正常手段或利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作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个人或团伙组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长途客运,非法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

4.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设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矿山建设项目以采代建;矿山勘探项目以采代探;矿山开采企业超层越界、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开采;

6.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

7.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

8.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9.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职责

(一)矿山。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煤矿)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职责范围内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

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供销部门配合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四)民用爆炸物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油气管道。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油气管道项目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非法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油气管道周边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

(六)消防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防火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等非法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的打非治违工作,对燃气使用单位、用户的非法违法行为及破坏燃气管道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商务、文化、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

(七)道路交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建设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九)特种设备。

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十)旅游。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及宾馆、饭店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客运索道、旅游观光车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旅游住宿、景区、购物、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县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涉林旅游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营业执照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县成立磁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落实。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县政府副县长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若干小组,各副县长分别为对口打非治违工作的小组组长,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查处本行业领域内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组织打击”的原则,各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组织、开展打击取缔行动。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工作,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查处;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向县对口打非治违工作小组报告,联合进行打击取缔。各负有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口打非治违工作小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二)建立逐级排查检查机制。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排查工作网络,每月定期对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排查巡查,并及时将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整理上报。排查工作要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切实落实基层安全监管责任,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早发现、早制止。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车间班组日巡查、企业周自查制度,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事故征兆,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原则予以整改。

(三)建立第一责任部门牵头取缔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有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打非”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双重或多重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打非”工作由第一前置许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无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打非”工作由县工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乡(镇)、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现场处置、案件查办和业务监督。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并根据行业类别,及时上报县对口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政府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行为,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及时组织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规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对口各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打非治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职能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协商会审有关问题。同时,严格实行打非治违工作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园区、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向县打非治违指挥部和相关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建立关口前移机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立项、规划、基建、办证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发改局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局要严格规划把关,打击无规划私建乱建行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非法用地的企业及个人,要严格查处;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对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按照规定予以治理整改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一年内限制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

(八)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打非治违”工作正常运行。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建立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和查处的非法违法信息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通报和报告。

(九)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打非治违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督导检查,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惩处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瞒报事故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单位责任。

 

 

           磁县人民政府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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