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和《邯郸市商务局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邯商建设字〔2022〕4号)相关工作要求,为扎实推动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作为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重要工作内容,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冷链物流、农产品供应链等建设工作有效衔接,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提质升级、覆盖率100%,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覆盖率100%,农产品冷链流通率超过30%,物流资源整合率超过30%,快递村村通覆盖率100%,农村电子商务覆盖率100%,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县城覆盖率100%,基本实现高中低搭配、县乡村联动、产供销衔接的县域商业网点布局。
(三)进度安排。本着“既尽力又量力而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又快又好、高质量发展的宗旨,根据“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今年我县被确定为第二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结合乡镇情况,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把具备条件的提前安排部署,2023年底建成增强型县域商业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约束性建设任务)。
1.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指导大型商贸企业建设改造1个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的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县城改造升级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等中高档商业基础设施,同时搭建数字平台,接入电子价签、溯源、结算等多种智能设备,提升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环节数字化应用水平,吸引县域商贸、邮政、供销、物流、金融、旅游业态集聚,将县城打造成为县域消费升级的“排头兵”“领跑者”,推动消费业态集聚,满足县城居民大件、高端消费。
2.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统筹使用上级支持资金,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在11个乡镇新建改造11个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指南》中“增强型”的乡镇商贸中心,达到3个模式之一(1.单体商超形态。2.单体商超为中心,集聚多种服务的商圈形态。3.沿主要街道条状分布的农村特色商业街形态)。
3.建设或改造村级便民商店。引导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加强与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农村经营能人等合作,新建或改造一批村级连锁商店。对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商业网店实施标准化改造,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农资、电商、电信、金融、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涉农信息服务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供销社、邮政快递企业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满足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每个行政村建成改造1个以上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的村级便民商店。
4.引导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预期性建设目标)。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物流、快递、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业务联结等方式,向乡村延伸网络,发展数字化、连锁化经营,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鼓励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主体探索订单生产、参股分红等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加快培育一批产供销协同高效发展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力争引导至少1家龙头商贸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约束性建设任务)。
1.完善农村物流设施网络。统筹使用上级支持资金,完成1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任务,达到增强型要求。增强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对有条件的乡镇、村物流或快件吞吐总量占比30%以上;快递配送从县到村、从村到县不超过2日;采取统仓共配等物流整合模式,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的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冷链物流车辆。建立仓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或快递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与项目承办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采购商、配送网点进销存信息的互联互通。鼓励企业建立物流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乡镇物流中转站共建共享,提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完善农村物流末端网络,以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便利店、夫妻店、邮政点、电商网点等为载体,建设改造一批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站,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行政村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
2.发展共同配送物流模式。按照“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原则,鼓励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物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合作,加强货源、仓储、站点、车辆、人员、线路、信息等资源整合,推进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上行等物流统仓共配,创新发展智慧物流、众包物流、客货邮快融合等多种物流模式。承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的企业要加快推进物流配送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托盘、自动化分拣、立体化仓储、机械化搬运等设施设备,积极应用射频技术、电子订货、信息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3.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引导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运营企业,继续巩固提升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村级电商服务站功能,积极发展品牌、物流、培训、金融、营销等服务,着力在提升可持续运营水平上下功夫,补齐农村电商短板,进一步完善县域电商设施网络,引导加快发展。加强县级电商物流中心、农村快递物流站点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整合,推动建设品牌网货研发中心、公共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培育发展产品开发、品牌孵化、包装设计、数据分析、市场营销等服务,全县网络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改善县域商品供给渠道(预期性建设目标)。
1.优化农村消费品供给渠道。积极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进县城、入乡村设立连锁门店,布局前置仓、物流配送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让农民就近便利买到好产品。开展汽车下乡惠民促消活动,指导各限上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促消活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5%以上。
2.加强大型商品市场建设。引导本地特色商品市场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增强聚散辐射功能,带动县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鼓励传统商品市场增强交易撮合、商品集散、价格发现等功能,提升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信息发布、质量追溯等功能。构建商品市场主导型供应链,支持商品市场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发展个性化定制,建设商贸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和配送中心,力争形成以商品市场为核心的稳定产业链和生态圈。
3.推动便民市场提档升级。坚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良、便民惠民原则,综合考虑县域公共基础设施、交通环境以及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选择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符合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要求的场所,新建或改造一批农贸(菜)市场,建成项目应符合《便民市场建设标准》,必须具备大众餐饮、代收代缴、补衣缝纫、便民维修等4项基本服务功能,选择增加托管服务、便民药店、快递服务、健康养老服务、文化旅游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和“互联网+”智慧型功能中3项以上便民服务功能。
4.壮大农村电商消费网络。培育壮大农村电商市场主体,积极帮助我县网上零售较大和电商产业带动突出的企业和电商平台、电商产业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商贸业态项目申请上级扶持政策,促进县域电商高质量发展。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预期性建设目标)。
1.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补齐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短板,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预冷、储藏保鲜、分级包装等能力,满足农产品跨地域、大流通、反季节需求,提高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利用率。
2.健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农产品田头市场建设,推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提升商品化处理能力,增强市场交易和服务管理水平,打造以农产品产地市场为核心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寄递物流企业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寄递服务。鼓励借助供应链智慧云仓,打造“电商+云仓+快递物流”仓配模式,提高农产品上行效率,降低产品运输时间及成本。
3.提高农批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增强现有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公益性,提升保供稳价和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和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满足分区、分类经营和批零分离、人车分流要求,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改善环境卫生,加快完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设施设备,严把农产品入市质量关,开展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实施电子结算,促进人、车、货可视化、数字化管理。
4.完善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培育本地农产品形象和品牌。推广订单农业,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模式,签订长期农产品采购协议,实现精准对接,增强农副产品持续供给能力。鼓励农产品流通主体,自建或合作建设生产基地,向生产环节延伸链条。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直销门店或在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设立专档、专区、专柜,发展直采直供直销。
(五)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供给(预期性建设目标)。
1.健全农资流通网络。鼓励有实力的农资流通企业开展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合作,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服务网络优势,加快建设农资区域配送中心,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增强县以下农资终端配送和服务能力。开展乡镇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农技培训、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土地托管、农产品销售等综合服务,夯实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大绿色农资生产供应,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推广,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2.优化农村生活服务网络。完善农村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商贸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农产品收购、农产品加工、商品配送等多种服务。利用村民活动中心、夫妻店等场所,提供理发、维修、废旧物资回收、邮政快递暂存或配送等便民服务。鼓励城镇市场主体到乡村设点,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缩小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差距。
3.加快县域文化旅游业发展。指导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推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支持旅游资源丰富的区域开展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强化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红色文化、名人文化、民俗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形态,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路线,大力支持开展乡村旅游宣传推广,注重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创新旅游宣传推广和营销方式,助力乡村振兴,实现文旅商融合发展。
4.规范农村市场经营秩序。围绕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文具、妇女用品、老年用品等日用消费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等行为。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生产资料监管力度,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加强农村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严查无证无照等行为。完善农村消费维权机制,增强农村消费维权保障和维权供给,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消费者维权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维权服务。促进绿色发展,引导绿色消费。
三、资金安排和项目计划
(一)资金安排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我县扶持资金550万元,用于支持两个方面,一是建设改造提升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二是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11个),共12个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后。
(二)项目计划
按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重点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2023年底前建设或改造完成。具备条件的乡镇每个乡镇建成改造1处以上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的乡镇商贸中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11个乡镇镇长为成员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中的各项工作及问题,负责推选项目、确定企业、推进建设、组织验收、资金拨付、向省市报送工作进展等工作。
(二)统筹协调
各乡镇要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切实负起属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辖区内商业建设行动。对于经县统一招标或专家评审及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帮助协调解决建设、运营中的困难,按时督导、上报建设进度。要集中力量确保2023年完成约束性建设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增强型标准;超前谋划,力争完成预期性建设目标。各成员部门和各乡(镇)要发挥联动作用,强力推进、共克时艰,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确保按期完成省、市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资金监管
1.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的便民设施、设备等购建支出。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建设改造,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推进。
2.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中央资金不予支持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3.每个新建改造的乡镇商贸中心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每个新建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改造的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中心投资额,根据资金情况及符合奖补的票据等确定。
4.项目承办主体应按照“企业目录+项目清单”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投资建设或改造提升完成后,可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申请验收,县商务局牵头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后,报市级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局三部门备案,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帐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5.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三部门名义联合或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四)加强项目管理
1.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承办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计划投资总额等事项。
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进督导各乡镇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设立项目建设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验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专业)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加强绩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邯文〔2019〕1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完成建设后需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组织开展,并确保绩效评价工作高质量完成。
(六)加强信息公布
在政府网站设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公开专栏,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按要求填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并加强对上报信息审核把关,在依法保护企业信息权益和安全前提下,妥善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公开,自觉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督。
附件:1.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进度安排清单
3.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附件1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晓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芳 县政府办三级主任科员
马 涛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李伟如 县商务局局长
李晓东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奕翔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陈 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房淑萍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玉麒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成家 县商务局一级主任科员、县供销社负责人
11个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伟如同志兼任,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综合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2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进度安排清单
序号 |
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整体进度安排 |
1 |
筹备阶段 |
1.成立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项目工作方案; 3.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各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推动责任落实。 |
30% |
2 |
实施阶段 |
1.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配置相应设施设备; 2.建设改造11个乡镇商贸中心,完善相应设施设备。 |
90%(预计6月底前完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提升,完成整体进度50%;11月底前完成11个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或改造提升,完成整体进度90%)。 |
3 |
收尾阶段 |
1.项目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提交项目阶段性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2.验收小组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报告一批”的原则进行验收。根据项目情况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建设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县商务局及时向项目承办主体拨付专项补贴资金。 |
100% |
附件3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邯郸市商务局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邯商建设字〔202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55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新建或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等,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除配备上述设施设备外,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休闲娱乐设施、临时停车位等。
(二)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改造1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统一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实现部分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除上述设施设备外,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冷链物流车辆。建立仓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或快递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与项目承办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采购商、配送网点进销存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
第四条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及时下达上级资金并督促商务局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一)项目确定及调整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规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按照“企业目录+项目清单”的方式推进。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我县被确定为第二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增强型),确定项目12个,即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和11个乡镇商贸中心项目。
第六条 已纳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施或未完成考评的,取消该项目及补助资金,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将项目从项目库中剔除。对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该企业或单位补助资金,并列入以后项目申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以县商务、财政、农业农村三部门名义联合或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二)项目督查
第八条 项目督查实行每月报告制度。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每月月底前由所在乡镇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投资等情况,项目完成后报告绩效评估情况。
第九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投资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标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项目按计划节点实施。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经批准纳入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建设进度进行补助。
采用投资分配法:每个项目竣工验收或提升完成后,根据项目实际改造、建设投资额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2个项目奖补上限为上级支持的专项资金,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县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科学安排,总补贴金额不超550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申请验收。项目承办主体在每个项目竣工或提升完成后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合同、发票、企业台账等验收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县商务局。
2.项目验收审计。县商务局牵头按规定程序组织对项目实施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3.资金拨付。县商务局根据验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支持的承办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在当年经营活动中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违反上述任何一款,则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项目实施结束。本办法仅适用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12个项目。
附件4
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和《邯郸市商务局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承办企业建设、改造提升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3.项目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提交项目阶段性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4.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根据项目情况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建设或改造提升项目进行验收。
5.验收小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核对资料原件、实时查调相关数据等方式对照建设指标要求进行验收。
6.验收小组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报告一批”的原则进行验收。
7.项目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县商务局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章 验收要求
8.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核定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附带新增有效投资额建设内容相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图片等佐证材料,涉及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购买发票。
9.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截至项目验收申报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失信行为、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等证明材料。
10.通过验收的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听取验收小组组长汇报后向县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出具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并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
11.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12.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13.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