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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1-23 15:43:00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漳河经济开发区、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  确权登记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别建立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县乡(镇)村三级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台账登记应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运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归属、经营权归属、收益分配、监管主体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第六条  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使用扶贫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合同(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合同(协议)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政策法律解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延签合同的,确定过渡期内收益或分红比例,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各方签订合同(协议)。需收回本金的,按照原发放渠道收回国库后根据《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使用。实施过程中,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七条 项目资产产权属于县级的,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负责管理。产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所有人具体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指导、监督资产所有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所有者需建立具体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

    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参与管护。

    (二)对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产权属于到户类资产,由归属户自主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公开,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乡村振兴局及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的退出。

    有下列情形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视为运转不正常,收回资产产权并责令退出:

    (一)未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资产闲置、使用比例低。

    (三)资产负债率高于50%。

    经营性资产退出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商认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后,提交乡(镇)审核、报县乡村振兴局批准,严格按照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乡(镇)所有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方案并公示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报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提请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或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后方可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项目所在村要成立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小组,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本村扶贫项目的资产维护、经营管理,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各类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委农办、县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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