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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磁县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14 08:34:00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磁县应急救援装备调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漳河经济开发区、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磁县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磁县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使用全县应急救援装备,高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28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财政资金购置的应急救援装备的调用。

    第三条  应急救援装备的调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急统一筹备原则;

    (二)坚持应急优先原则;

    (三)坚持优先满足军队专业力量原则;

    (四)坚持依法调用原则;

    (五)坚持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原则;

    (六)坚持先调用、后补偿原则;

    (七)坚持谁申请、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应急救援装备的调用,经县政府批准,在辖区内履行统一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以下简称授权部门)可以以本级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行应急救援装备调用职权。

    跨区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由县政府及县授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授权部门的要求,相关部门可以紧急调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装备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自行组织解决。需跨区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及县授权部门提出申请或逐级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

    第六条  应急救援装备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装备名称、型号、数量、主要辅助配件和到达地点、时间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必要时,需说明事发地气象条件和主要道路交通状况。

    第七条  调用应急救援装备时,县政府及县授权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当第一时间与被调用单位进行对接,确定当前可被调用的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后,方可逐级下达应急救援装备调用通知单至被调用单位。应急救援装备调用通知单应注明调用装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到达地点、时间要求等。情况紧急时,县政府及县授权部门可直接向全县范围内被调用单位下达应急救援装备调用通知单,并及时通报被调用单位所属行政区域的乡(镇)政府。

    第八条  接到应急救援装备调用通知后,被调用单位应立即组织发运应急救援装备,连同装备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必须在3小时内到达。

    第九条  被调用单位运输应急救援装备,需协调公路、铁路、航空运力,或需有关部门协助的,负责调用的乡(镇)政府可报请县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协调支持。根据需要,县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报请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协调支持。

    第十条  被调用单位将应急救援装备运抵突发事件处置地后,应与负责组织处置该突发事件的乡(镇)政府或履行统一调用职责的县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调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技术操作人员,由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履行统一调用职责的县授权部门统一调度安排,相关人员要服从指挥。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履行统一调用职责的县授权部门应为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技术操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调用应急救援装备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使用费用、人员费用等,由被调用单位先期垫付。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完毕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突发事件责任方和突发事件处置受益方共同分担。县政府应与县内优质物流配送企业签订协议,优先满足应急救援装备输送。

    第十三条  被调用的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完毕后,负责调用的乡(镇)政府或履行统一调用职责的县授权部门会同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与被调用单位进行对接,将装备及时返还或者履行装备调拨手续。装备需要维修保养或毁损、灭失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突发事件责任方和突发事件处置受益方共同分担维修保养或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经县授权部门审核批准执行抢险任务的车辆,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免收磁县辖区内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可提前预警的情况下,应通过灾害预警通报等形式,提前通报可能需要调用装备的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以便提前做好应急救援装备调用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政府的应急救援装备由县授权部门按程序调配、使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擅自调配、调用。

    第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要开展本辖区、本系统应急救援装备普查,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台账,并定期更新,如实向上级报告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定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装备管理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为应急救援装备调用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单位要加强装备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保养,配足配好所需零部件,使应急救援装备保持完好状态。要科学制定、严格执行大修计划,合理确定大修时间,确保汛期、防火关键期来临前完成大修。重要装备维修时,要及时向县授权部门报告,使应急指挥部门掌握了解装备所处状态。

    第十九条  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需要,县政府建立1处应急救援装备储存基地。已有的应急救援装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和补充。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采用购买、租赁等形式,备齐备足相关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一条  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储备数据库,准确、及时掌握应急救援装备分布和储量等信息,建立高效顺畅的快速调用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当地驻军通报应急救援装备分布和储量,做好应急救援装备预留,联合当地驻军抓好救援演练。县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装备调用预案,开展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的日常演练和桌面推演,及时发现应急救援装备调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调用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救援装备调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服从应急救援装备调用指令的;

    (二)故意隐瞒重大应急救援装备的;

    (三)重大应急救援装备出现重大情况不上报的;

    (四)虚报应急救援装备调用、使用费用及损毁情况的;

    (五)不服从突发事件救援现场统一指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的应急救援装备调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用于应急救援装备调用的相关调令、表格样式,使用省应急管理部门制发的统一样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应急救援装备主要包括:排水、大型钻探、电力保障、吊装提升、装载运输、高压喷洒水、水域救援、防灭火、应急监测、通信保障、医疗保障、人身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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