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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标题: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发文字号:磁政规〔2025〕2号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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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发〔2024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邯政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磁州镇、讲武城镇、路村营乡、时村营乡、岳城镇、黄沙镇、都党乡、白土镇。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除集中供暖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在禁燃区内,高龄独居老人、智力障碍等不宜或不能正常使用电代煤、气代煤设备的户,依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可使用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型煤1号〉、兰炭〈符合工业及民用燃料的兰炭产品Ⅲ级以上技术要求〉、优质无烟煤〈无烟煤1号〉)取暖。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成立工作专班,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园林绿化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能源等相关工作,对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严进清洁肃查处,推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采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磁县人民政府

                                      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