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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须知
时间:2006-10-13 13:54: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关闭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即上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的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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