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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知
时间:2006-10-13 13:51:5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关闭
 

  一、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三、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单位只能在核准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五、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七、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举报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联系电话:2315968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领证单位:                领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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