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您现在的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部门网站信息
起诉指南
时间:2006-10-10 19:43: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关闭
】
起诉指南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 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 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申请司法救助指南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司法救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如何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请求,写明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亲自提交;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交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当事人为农村居民的,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会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不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须在接到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交纳诉讼费,并将交纳诉讼费单据交回立案庭,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
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同意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意减、免诉讼费的,当事人败诉的,不再收取已减、免的诉讼费;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