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执法监督,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促进审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审计,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局机关成立法制监督领导小组及“两错”责任追究评审委员会(即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 (二) 依照本规定受理、审查和确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确认的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予以追究或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责。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受理范围。 (一) 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 被终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 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 被审计单位申诉、举报的; (五) 人大常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提议审查的; (六) 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 (七) 因执法过错导致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 (八) 被发现的其他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职权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二)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其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职权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立案审查的行政职权行为所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全面复核。经审查确认过错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审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过错,直接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二)审计小组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过错,审计组长为主要责任人; (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行为过错,直接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过错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当负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批准人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错案,三者均为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大小; (四)集体讨论(审理会审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过错,决策人为过错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第七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包括纠正错案、执法过错行为和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纠正错案、执法过错行为包括: (一) 撤销错案变更原执法行为; (二) 责令认真履行职责; (三) 责令整改。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分为: (一) 责令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扣发或停止岗位津贴、奖金; (四) 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五) 吊销或注销其执法证件,辞退或调离执法岗位; (六) 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执法过错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程序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时,要按照立案、调查、听取陈述或申辩、作出过错责任处理或追究决定、备案程序进行。 第十条:对审计执法人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给予的行政处分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确认为过错责任的处理或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或追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