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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市场监管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烟花爆竹经营“不宜放开”的批示精神和2007年7月30日市长办公会纪要提出的“烟花爆竹继续由市供销社统一管理”的要求,现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管工作,特别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高危商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和市场监管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实处。1、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点布设,审查及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搞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培训;2、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统一审核和燃放审批,负责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等违法活动,对于超规格、限制燃放的产品予以查处;3、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4、城管部门负责市区临时占道经营许可手续的核发;5、物价部门负责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货源组织、储存、批发和安全经营管理,并协助安监、公安部门抓好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
各部门要本着合理收费便民惠民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统一经营,大力开展市场集中专项整治活动
我市烟花爆竹继续实行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归口管理”的经营体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业务。供销社要认真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做好商品的组织调运工作,严把质量关,防止假冒商品流入市场。各县(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按区域划分范围,开展批发销售业务,不准跨区域批发销售,不准将烟花爆竹经营权租赁、承包、转让。要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07〕3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燃放品种和燃放区域的管理。春节旺销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市安监、公安、工商、城管、供销社等有关单位,在全市主城区、高开区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拉网式集中检查,确保春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稳定。
三、强化部门联合,建立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鉴于烟花爆竹商品的高危性和经营管理的特殊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由市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召集人,组织安监、公安、工商、城管、供销社等有关单位,定期召开协调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探讨、沟通、协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强化舆论监督,建立烟花爆竹投诉举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聘请市场监督员,拓宽监管信息渠道,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要建立健全公众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值班电话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3022227、7055768),完善举报投诉的受理、办理、反馈和督查机制,做到事事有结果。
五、强化执法力度,建立烟花爆竹市场稽查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真正把好运输关、储存关和零售网点的布设关,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城管、供销社等单位成立联合稽查队,共同管理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强化市场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经营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市场的安全经营和监管,对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有经营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按规定销售;对春节期间我市统一布设的零售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收费部门和收费标准,推行阳光收费,禁止多头重复收费;对春节期间我市统一布设的零售点办证,要本着便民惠民的宗旨,简化或缩短程序,实行大厅统一办公、统一标准、统一收费,集中办理审批;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为民服务措施,对于市区内各种节日的焰火晚会、厂庆、店庆、婚丧嫁娶等烟花爆竹的燃放,要组织专业人员统一操作,杜绝超规格、超品种违规燃放。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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