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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8-23 9:37:54    作者:Admin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既是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能有效改善农村购物环境,提升农民生活品位,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深入开展,加快我县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投入
  (一)加大扶持力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每建成一个合格网点,县财政将给予补贴。
  (二)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列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大力配合和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改善银企关系,促进银企合作,实现银企共赢。
  二、扩大试点企业经营范围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电信运营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需办理的有关手续,要优先给予办理。在办理中,要适当放宽条件,千方百计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二)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申请经营农资的,县工商、农牧、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并支持其扩大农资经营范围和跨区域发展。
  三、优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环境
  (一)要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尽快建立起服务广大农村,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现代市场流通网络。各乡(镇)、村及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市场网点建设用地,要重点保证,优先安排。试点企业配送中心仓储项目建设用地,按基础设施用地对待。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所建的网点,要搞好确权登记,在办理确权登记时,相关费用要给予减免。
  (二)试点企业开设农家店,由企业总部持相关资料到农家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企业采取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在办理、变更证照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工商管理费等其他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状况证等证件时,只要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并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三)县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对试点企业配送运行提供便利和行车方便。试点企业配送车辆向农家店配送货物时,收费站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畅通。
  (四)切实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县优化办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保护力度,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创造宽松的建设环境。县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监、烟草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同时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县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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