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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4-4 8:57:57    作者:Admin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和理顺集体林业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河北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县林业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坚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
  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对投资林业的,要降低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范围和重点
  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进行改革。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县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对规划确认的林业用地,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林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它用地,有林地变为无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变更为商品林地。
  (二)明晰集体林业产权
  1.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
  2.对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和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
  3.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集体林产权明晰后,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将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或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
  4.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依法签订合同,报县林业局备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充完善。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可以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
  五、工作步骤
  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4月)
  2007年2月底至4月初,制定出全县林改总体方案,召开全县林改工作动员部署会,制定林地承包流转发证、林木采伐审批具体操作办法和重大森林案件应急处理办法,搞好宣传发动、完成人员培训。
   2007年4月,县林改总体方案报上级审批;县与乡(镇)、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派出工作组进入各乡镇指导其林改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实施阶段(2007年5月—10月)
  2007年5月初,向社会公布林地承包流转登记发证操作办法、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6月底前,完成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将林业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10月底前,明晰林地权属,签定承包合同,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的林权登记发证程序核发林权证书。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2月)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总结汇报改革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县成立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完善相关制度、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乡(镇)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配备专职人员组织指导各村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林改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等,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林改的良好氛围。
  (三)搞好培训。县林业局负责对林改工作组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一位参加改革的人员都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为保质保量完成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四)制定方案。各乡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林改实施方案,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要签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要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增加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投入,确保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政策面广,利益主体多。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各乡镇要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防止不作为影响改革进程,又要防止盲目推进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对条件不具备、群众不理解、思想不统一、历史纠纷多的地方,要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镇),乡(镇)间问题不出县”。县林业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执法不到位引发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灾等案件。  
  附件:磁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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