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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
| 来源:磁县政府网 时间:2006-10-9 18:32:45 作者:佚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2005〕6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2005〕89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普查的组织和机构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各级制定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促进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总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于6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通力协作,切实加大对农业普查工作的支持力度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普查经费,宣传部门要作好宣传发动工作,统计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要作好相关业务组织指导,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调动一切力量积极参与并支持普查工作。要抽调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到农业普查队伍中来,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守纪律、作风硬的普查队伍。参加农业普查的人员,在普查工作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一律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三、加大投入,确保农业普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农业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场所、所需设备等,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的通知精神。各乡镇和财政部门都要充分考虑到农业普查的特点,抓紧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对属于本级负担的,要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当前,财政部门要首先安排落实工作启动资金,以保证普查准备工作正常启动和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在经费到位和安排使用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四、明确任务,严格时限,保证农业普查工作按进度顺利进行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凡在我县行政辖区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纪律。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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