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磁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
|
 |
 |
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意见 |
|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06-10-9 18:30:44 作者:佚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 为认真吸取黄沙煤矿3月2日火工品爆炸事件的沉痛教训,落实市政府3月3日在我县召开的煤矿安全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一)煤矿安全监管(含基建矿) 1.严格整改审批制度。 (1)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郭安副县长牵总,组织煤办、安监、国土、供电、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乡镇煤矿通风排水、整改、验收等井上下工作进行统一研究,根据矿井实际和工程量,分阶段对乡镇煤矿的通风排水和整改等工作所需下井人员、班次、用电量、火工品供应量、出工程煤量等进行统一核定。 (2)各有关部门、各涉煤乡镇要按照重新制定的方案和措施,对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3)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凡与此意见相抵触的文件废止。 2.严格监督管理。 (1)调整、加强各乡镇煤炭管理机构。从现在起,从县直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乡镇专抓煤炭公司,从严从细监督,确保煤矿安全。 (2)驻矿人员从县直机关中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驻矿监控,每矿不少于2人。每两周轮岗一次。 (3)继续实行乡镇领导包矿责任制。 3.严格用电管理。 (1)严格核定矿井供电量。由县政府组织,根据矿井生产规模、提升设备、运输设备、通风排水设备及生活用电的实际情况,严格核定各类煤矿的日供电量、月供电量,并分不同阶段及时核定。 (2)严格供电程序。根据对矿井核定的供电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具体要求以及煤矿实际情况,由煤矿报县煤办审核,取得供电信,再报县政府同意后,由供电公司按规定向煤矿供电。 (3)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煤矿电力监管,严厉查处偷接、自发、转接电和超核定量用电行为。 4.严格控制下井人数。 (1)由县政府组织,根据矿井规模大小,整改任务大小,通风、排水等实际情况,分别对矿井核定,最大限度控制煤矿的入井人数,每班最高不得超过9人。 (2)核定后,由煤办、乡镇、驻矿人员负责监管。 5.严格核定整改矿井出工程煤量。 (1)由县政府组织,根据矿井的整改或基建任务、提升运输能力等,核定出矿井每班出工程煤量。 (2)核定后,由煤办、乡镇、驻矿人员负责监管。 (3)整改矿井和基建矿井在不突破核定出工程煤量的前提下,按实际出煤量缴纳税金和资源补偿费。由国税、地税、国土部门负责监管落实到位。 6.严格火工品供应。 (1)乡镇煤矿写出申请,煤办包片人员、驻矿干部、乡镇包矿干部签字,煤办审核,报县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由公安部门负责按量供应。 (2)煤办核定火工品供应数量,必须根据整改计划、整改工程量等因素严格把关,严防骗供火工品。 (3)火工品供应实行配送制度,该制度由公安局制定,并根据用量一日一送,剩余部分当日收回。乡镇煤矿今后不得存放火工品。 (4)公安部门负责乡镇煤矿火工品监管。特别是加大对井下火工品的检查,严厉打击私购、私藏、转供火工品等违法行为。 7.严格整改验收。 (1)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河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河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整改矿井进行验收,任何部门不得降低标准。 (2)对乡镇煤矿整改实行联合验收,由县政府组织,煤办、安监、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查验收。 (3)整改验收程序。坚持先地面、后井下的原则,先对矿井地面整改工作按程序验收,达到标准后,转入井下整改,不达标的,严禁转入井下整改。 8.严格远程监控。 由县政府组织,煤办、安监等部门参加,对乡镇煤矿的监控系统进行复查,监控器的设置要重新合理布局,适当增加探头,延伸监控终端,扩大监控覆盖面。监控中心视频信号要通过网络传输到县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安监、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计算机上,要坚持“监控八不准”规定,全面掌握煤矿动态,形成多角度、立体化监控网络。 9.严格规范采矿秩序。 所有乡镇煤矿要严格按批准范围依法开采,按照设计规范对铁路、村庄、河流、渠道等留有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越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保护煤柱。国土部门负责监管。 10.实行举报重奖制度。 (1)凡是举报煤矿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一经核实,对首次举报人给予10万元奖励;凡是举报安监、公安、国土、煤办、供电和乡镇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纵容包庇煤矿违规的,一经核实,对首次举报人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视举报信息准确和煤矿违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舞弊行为严重程度,适当增加奖励金额,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公布举报电话。安监局(2315968 13513106110),煤办(2312193),县长公开电话办公室(2312345)。 11.完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在原有基础上,申家庄煤矿矿长、六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每人调增至20万元,主管副职每人调增至10万元。要切实加大收缴力度,确保缴纳到位。 (2)对于发生事故和存有重大隐患的部门、企业,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二)其他方面安全监管。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国土局负责无证矿山监管,建设局负责建筑安全,文教体局负责学校安全,公安局负责消防、民爆器材和道路交通安全,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等。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创新措施、狠抓落实、严格监管,确保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追究 (一)对煤矿安全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对乡镇煤矿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发生以下情形,一律实行“三个一”:一次性扣除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关闭矿井,一次性执行到位。 (1)在未允许供电期间,偷接、自发、转接电的; (2)下井人数和整改期间出工程煤量超出规定的; (3)不按规定缴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税金等的; (4)用电量超出核定供电量的; (5)发生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6)不执行火工品配送制度,私购、私存、转供、骗取火工品的; (7)违反“监控八不准”规定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 (8)不认真落实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发生死亡事故的; (9)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落实解决的; (10)拒不服从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管理的。 2.对驻矿监控干部和煤炭公司人员的责任追究 (1)对24小时驻矿监控干部发现缺岗、脱岗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立即开除公职。对其在岗却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出现违规整顿的,立即开除公职。 (2)对煤炭公司人员在岗却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出现违规整顿的,立即予以辞退。 3.对乡镇包矿干部的责任追究 (1)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矿督查工作的乡镇包矿干部,发现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立即撤职。 (2)对乡镇包矿干部在岗却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出现违规整顿的,立即撤职。 (3)发生以上问题和无证矿井非法开采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给予连带责任追究,直至撤职。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煤办人员的责任追究 (1)发现包片人员缺岗、脱岗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立即撤职或者开除公职。 (2)对包片人员在岗却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出现违规整顿的,立即撤职或者开除公职。 (3)发生以上问题,对煤办主管副职和煤办主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县国土局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无证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取缔的,给予主管科室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主管局长和局长连带责任追究。 6.对县公安局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转供、私供、私藏、非法购买和非法生产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的,给予主管股室和所在乡镇派出所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主管局长和局长连带责任追究。 7.对县供电公司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偷接、自发、转接电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断电的,对煤矿超核定用电量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的,给予主管股室和所在乡镇供电所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主管领导连带责任追究。 8.对县安监局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乡镇煤矿和部门督查不力、造成出现违规整顿行为的,给予县安监局执法大队负责人行政降级降职处分,直至撤职;给予主管局长和局长连带责任追究。 (二)对其它行业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对其它行业和企业及主管部门、乡镇,也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对发生重大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查处的,比照以上办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以上处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 (一)所有煤矿、危化企业、非煤矿山、加工企业、建筑公司、特种设备企业、学校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等发生1—2人死亡事故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所涉乡镇主管副职、行业主管单位主管副职要引咎辞职; (二)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事故单位正职、所涉乡镇正职、行业主管单位正职要引咎辞职。 (三)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
|
|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版权所有: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邯郸市百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