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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680元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8-7 10:49:45    作者:佚名    

    我县根据省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冀劳社[2008]46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70元调整至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8元调整至6.8元,与市三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武安市执行同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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