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 确权登记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