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办事流程图
第二章 投诉受理
一、有关定义
(一)受理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磁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2.投诉人向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反映磁县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漳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投诉书及有关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