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业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实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措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制度。经营限制实用农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