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已经对该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0310-2322677
通讯地址:磁县讲武城镇漳河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1 |
河北峰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6万吨蒽油,煤焦油综合利用项目 |
漳审环表[2024]7号 |
2024.10.29 |
文件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