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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09:16:00 字体大小:【
其他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类 对财政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财政局 1.《行政复议法》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五十九条
1.审查责任:属于本机关复议范围的,三十日内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决定责任:程序上,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实体上,复议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复议决定
3.考察及听证的责任: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听证
备案责任: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类 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批 发展和改革局 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67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收费办申领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申请单位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业务处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
3.决定责任;提交收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事项;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3 其他类 部分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收费办申领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申请单位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业务处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
3.决定责任;提交收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事项;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4 其他类 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事中事后监管 发展和改革局 发改价格(2015)3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收费办申领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申请单位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业务处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
3.决定责任;提交收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2.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年度收费情况报告;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类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审批 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收费办申领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申请单位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业务处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
3.决定责任;提交收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事项;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6 其他类 污水处理费标准审批 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收费办申领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申请单位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业务处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
3.决定责任;提交收费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2.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年度收费情况报告;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类 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发展和改革局 《邯郸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
2.审查和成本审核责任:受理后尽快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审核,并予以备案。
1.备案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2.工作人员备案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其他类 节能监察 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五条 1.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
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的部门以及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职责或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2.提供虚假节能监察、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的;3.违反规定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4.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 其他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七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类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13号全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类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13号全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类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17〕1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类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行政审批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类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类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审批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5号)第一条: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尚未下放到地市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学习、传达有关文件,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尽快汇总后上报我部(外贸司),我部将及时审核并将结果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类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修正)第四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民办教育机构损失或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类 对义务教育(含特校)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注册责任:学校应为学生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2、转学办理责任: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在系统中上传申请和证明材料。
3、审查责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信息。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系统上审核,转出学校审核通过,转学结束。
4、备案责任:按细则规定纸质资料学校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20 其他类 慈善信托备案 民政局 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章 慈善信托的备案,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慈善信托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蟛椋?岢錾蟛橐饧??⑻峤徊棵帕斓季龆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3.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确认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类 养老机构备案 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3.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确认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6.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类 养蜂证办理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第1692号公告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类 农机具补贴申请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冀农计发〔2015〕2号文件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工作措施等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河北省2015-1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调控,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补贴对象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模,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总产、粮食种植面积、综合机械化水平、蔬菜产量、大畜牧存栏以及水产品产量等七项权重指标(指标数据提取均来源于上年农村统计年鉴)测算市级资金规模(包括各直管县、市),并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级确定的资金总额,在认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参照所辖县农林牧渔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等权重指标测算各实施县补贴资金具体额度(财政直管县资金分配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协调确定),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县属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剩余资金较多的县,核减下年度资金额度。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农财发[2016]43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各市、县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2016年,各市、县要继续贯彻执行《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计发[2015]51号文)要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提出的“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开拓创新、优化管理、强化监管、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考核,确保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高效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政策变化,把握操作要点。在保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在补贴机具范围上,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要求,河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2015年的11大类、36个小类、99个品目压缩至11大类、31个小类、68个品目(详见附件)。从补贴范围的选择上,体现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既有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同时又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加工所需机具。 在补贴对象上,补贴对象仍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及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报废更新户予以优先补贴。各类补贴对象所享受的补贴机具台(套)数量上限由各实施县自行确定。 在机具补贴额上,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档产品近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的要求进行测算,总体上,2016年机具补贴额不会超过2015年且呈下降趋势。通用类及非通用类机具具体补贴额将在《河北省2016年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标注(另发)。 在敞开补贴上,为突出政策普惠性,各实施县要围绕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实际需要,从2016年河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中,至少选择三个品目实行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实施县可进一步增加敞开补贴品目。对于敞开补贴品目,可实行先购后补,补贴对象可先行购机,带机办理申请、核实手续。 在补贴软件系统操作上,2016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继续按2015年实行,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录入该企业及其所有经销商的信息。今年增加了资金控制功能,各实施县的资金将在打印指标确认书后被占用,资金用完后,不能再录入新的申请。 在实施管理上,要突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考核。 二、加快农机化进程,突出补贴重点。要紧紧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将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粮棉油及饲草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上。加大对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绿色增产技术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对于大马力、高性能、绿色环保型农机装备予以重点补贴,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各市要对所属实施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省级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督导检查。各级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密切关注补贴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变化,认真开展补贴机具核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违规的个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一经调查核实要逐级上报,并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取消、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四、强化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机具核实力度,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要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逐月兑付,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要求,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 五、加大信息公开,促进公正公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努力开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必须在政府网站或专业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各实施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专栏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要在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上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置者信息表。 六、延伸绩效考核,提升管理水平。绩效考核是评价、总结、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重要内容。2016年我省将深入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延伸到县。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市及实施县要在所属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总结、完善、提升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资金分配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七、开展廉政建设,避免违纪现象发生。近年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总体上处于安全平稳的状态,但一些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一些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已经受到了纪检和司法部门的查处。我们要从这些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全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组织农机补贴操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服务意识;要针对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立制度,严加防范;要严肃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开展热情周到服务;要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强化自我约束,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安全顺利进行。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类 农业节水服务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 依据文号:条款号:
二十五 条款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节水摆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类 农业技术指导服务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点是县一级。要逐步把县农科所、农技、经作、植保、土肥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成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组织农技干部,分工协作,搞好技术指导,尽快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坚持为当前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类 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类 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
依据文号:条款号:五 条款内容:《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五、(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农业系统各相关单位,形成高效的工作推动机制。要搞好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制定评价科学的工作考核机制,把推进全程机械化纳入本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全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重点技术推广行动方案》
依据文号:2018-08-03 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全文。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类 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期间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安全作业的自觉性,并建立健全班组、机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作业。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类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第八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9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机发〔2008〕1号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四十条:“……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类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0号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类 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类 畜牧技术推广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类 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发生流行规律和综合防治技术指导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类 农作物病虫情报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类 肥料和土壤检测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类 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类 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法律修订: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查询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财农[2005]11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类 农机新技术服务咨询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类 农机质量投诉受理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机发〔2008〕1号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六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类 农业技术培训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类 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类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类 农业科技下乡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发布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类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碌幕?∩锨┒┦槊媪髯?贤?E┐逋恋爻邪????髯?贤?皇剿姆荩?髯??礁髦匆环荩???胶拖纾ㄕ颍┤嗣裾??┐逋恋爻邪?芾聿棵鸥鞅赴敢环荨3邪?浇?恋亟挥伤?舜??怀??荒甑模?梢圆磺┒┦槊婧贤?�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类 渔业安全生产宣传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类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申请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农村土地承包法》 依据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2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农业农村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全文。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冀政办函〔2007〕42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全文。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中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人社局 邯人社发(2020)6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收材料并核实。(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5 其他类 劳动用工备案 人社局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6 其他类 集体合同审查 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7 其他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人社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十八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8 其他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人社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9 其他类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0 其他类 博士后设站申报 人社局 冀政办字【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2】3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1 其他类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人社局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字[2003]3号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2 其他类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人社局 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3 其他类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人社局 冀人社发【2012】7号《关于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4 其他类 工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及省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认定 人社局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考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67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5 其他类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人社局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6 其他类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评审 人社局 冀政办字【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2】3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7 其他类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项目评审 人社局 冀政办字【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2】3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8 其他类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人社局 冀人社办【2020】71号《关于开展2020年度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9 其他类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0 其他类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1 其他类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2 其他类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3 其他类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4 其他类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5 其他类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人社局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6 其他类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7 其他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人社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8 其他类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9 其他类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0 其他类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1 其他类 变更工伤登记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2 其他类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3 其他类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4 其他类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5 其他类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6 其他类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7 其他类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8 其他类 伤写?錾炅欤ㄒ淮涡陨瞬胁怪?稹⑸瞬薪蛱?蜕?罨だ矸眩�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9 其他类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0 其他类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1 其他类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2 其他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3 其他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4 其他类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5 其他类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6 其他类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7 其他类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8 其他类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99 其他类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0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1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9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2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30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3 其他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4 其他类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5 其他类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6 其他类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7 其他类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人社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8 其他类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人社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09 其他类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0 其他类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1 其他类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2 其他类 参保单位注销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3 其他类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4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5 其他类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人社局 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6 其他类 职工参保登记 人社局 国发【1997】2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7 其他类 社会保险费缴纳 人社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8 其他类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19 其他类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人社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0 其他类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人社局 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1 其他类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人社局 冀人社发【2012】41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2 其他类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人社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3 其他类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4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4 其他类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5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5 其他类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6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6 其他类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7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7 其他类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人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智的通知》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8 其他类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7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八章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29 其他类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8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0 其他类 稳岗补贴申领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19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1 其他类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20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2 其他类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人社局 冀人社规【2018】21号《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3 其他类 统筹机关事业试点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4 其他类 统筹企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5 其他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人社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6 其他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人社局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7 其他类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人社局 冀人社字【2012】140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8 其他类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人社局 冀政【1996】7号《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39 其他类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 人社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关于干部遗属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批工作的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0 其他类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人社局 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社厅函【2001】41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1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人社局 冀政发【2015】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2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人社局 冀政发【2015】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3 其他类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4 其他类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人社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5 其他类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人社局 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社厅函【2001】41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6 其他类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7 其他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 人社局 冀政【1996】7号《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8 其他类 遗属待遇 人社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49 其他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人社局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0 其他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人社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1 其他类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人社局 按照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受理
1.受理责任:接受申报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2 其他类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人社局 磁人社[2020]19号《关于加强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3 其他类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人社局 磁财字[2019]77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4 其他类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人社局 磁财字[2019]77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5 其他类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人社局 磁财字[2019]77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6 其他类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人社局 磁财字[2019]77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7 其他类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人社局 磁财字[2019]77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8 其他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人社局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至第八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59 其他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人社局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九至第十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0 其他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更) 人社局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九至第十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1 其他类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人社局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2 其他类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人社局 1冀劳传【1998】35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暂停职工提前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十一个行业的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权限一律上报到省,由省劳动厅统一审批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3 其他类 工伤事故备案 人社局 1: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4 其他类 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 1: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认定办法》;依据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玲第8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5 其他类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人社局 1.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条款号:第26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6 其他类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人社局 1.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条款号:第29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7 其他类 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人社局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8 其他类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人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条款号:无;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69 其他类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人社局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条款号:无;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0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人社局 冀劳【1998】47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1 其他类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人社局 《邯郸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人〔2008〕25号)文件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2 其他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邯郸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邯人社〔2011〕31号)文件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3 其他类 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邯郸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邯人社〔2011〕31号)文件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4 其他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 人社局 《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5 其他类 人员调配审批 人社局 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4〕40号),《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6 其他类 中专以上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社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9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权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业的通知》(冀办发[2009]16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7 其他类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社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9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权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业的通知》(冀办发[2009]16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178 其他类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水总〔2004〕511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其他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7号;条款号:第十一条;2.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水利部令第30号;条款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其他类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辛舻刃姓?Ψ>龆ú环?模�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应当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的初审上报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年度注册;
2.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负责收回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司法局;
3.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将市局年度注册结果反馈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82 其他类 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 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1.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2.县司法局审查。3.报市司法局审核。
1.公证机构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提 交县司法局。2.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报市司法局备案。3.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证机构,要求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1.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县司法局提交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2.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3.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3 其他类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00号);条款号:第九条;2、法律法规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00号);条款号:第七条第二款;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其他类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1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款;2、法律法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1号);条款号:第八条第一项;3、法律法规名称:《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文人发〔2000〕第60号);条款号:第六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其他类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五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其他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1、受理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材料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的核意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人、利害相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可,向社公告,并举行听
3、
任;作出行政可或者不予行政定,法定告知(不予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
达责任:准予可的制达许,按案,信息公
5、事后
任:建立检查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履行的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及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件的申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法定件的申人准予行政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定的;
3、
符合法定件的申人不予行政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定的;
4、不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督不力,
5、
反法定程序施行政可的;
6、
应当举行听而不行听的;
7、工作中玩忽
守、职权的;
8、
过程监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物或者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的行
187 其他类 博物馆、图书馆和替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十九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1、受理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涡愿嬷�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材料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的核意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人、利害相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可,向社公告,并举行听
3、
任;作出行政可或者不予行政定,法定告知(不予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
达责任:准予可的制达许,按案,信息公
5、事后
任:建立检查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履行的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其他类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四十条; 1、受理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材料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的核意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人、利害相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可,向社公告,并举行听
3、
任;作出行政可或者不予行政定,法定告知(不予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
达责任:准予可的制达许,按案,信息公
5、事后
任:建立检查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履行的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及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件的申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法定件的申人准予行政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定的;
3、
符合法定件的申人不予行政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定的;
4、不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督不力,
5、
反法定程序施行政可的;
6、
应当举行听而不行听的;
7、工作中玩忽
守、职权的;
8、
过程监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物或者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的行
189 其他类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博物馆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及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件的申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法定件的申人准予行政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定的;
3、
符合法定件的申人不予行政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定的;
4、不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督不力,
5、
反法定程序施行政可的;
6、
应当举行听而不行听的;
7、工作中玩忽
守、职权的;
8、
过程监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物或者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
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的行
190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变更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其他类 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报审核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电总局令第33号;条款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其他类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审核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28号);条款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其他类 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审核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条款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其他类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初审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条款号:第二十三条;3、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条款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其他类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初审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条款号:第六条;2、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条款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其他类 旅行社设立变更、补证、注销备案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教育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其他类 旅行社设立变更、补证、注销备案旅行社设立许可补证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第三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教育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其他类 旅行社设立变更、补证、注销备案旅行社设立许可注销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教育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其他类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九条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人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侓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其他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人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侓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其他类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人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侓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其他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人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侓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其他类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人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侓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其他类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乡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其他类 业主委员会备案 乡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其他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乡镇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2011〕6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其他类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乡镇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其他类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
行医审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 月27日修正)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其他类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核发
乡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其他类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延续
乡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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