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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90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1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的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2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的充装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3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4 | 行政检查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5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6 | 行政检查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行为的监管 | 市场监管局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限期整改、实施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涉及其它部门或其它辖区监管责任的及时移送案件信息和线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相关措施,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信息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7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检查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1.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主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2.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98 | 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第4条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主要责任: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如果违反上述原则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
199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2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5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64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4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50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1.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2.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县级司法行政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5.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00 | 行政检查 |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