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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四)
时间:2023-07-21 16:54:00 字体大小:【
行政检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01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政府规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检查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检查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本辖区内医疗救助进行监督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的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3号)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依法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检查 医疗保险稽核 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险费开展稽核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4、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5.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检查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1、催告责任:对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被强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作出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应急管理局股、执法队执行到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强制实施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而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5、违法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实施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检查 对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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