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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五)
时间:2023-07-21 16:36:00 字体大小:【
行政检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10 行政检查 对煤矿生产能力审查情况的监督 应急管理局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煤矿生产能力审查情况的监督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煤矿生产能力审查情况的监督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检查 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监督 应急管理局 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第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检查 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 应急管理局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冀字〔2014〕37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 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40号)五、(4)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检查 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检查 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检查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监督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装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在建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
3、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不按规定处理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
3、不依法打击违法转包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222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
3、不及时移送综合执法局和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资质许可后各类企业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理资质许可后各类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224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建设领域人员许可后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225 行政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226 行政检查 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行政检查 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检查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检查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依法实施处罚的不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者检查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燃气企业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发现违法情况需要处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对企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进行整改后的检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损害人防工程,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监督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行政检查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损害人防工程,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重要经济目标人防建设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四款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职?笠道投?霉ず凸ぷ史⒎诺募喽焦芾恚?诠こ滔钅坎颗浔咐妥首ü茉保??⑹┕と嗽苯?龀〉羌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通信设施维护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未移送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检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实施时间2020年4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监督中发现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移送至综合执法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3年7月29日省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装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检查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职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检查 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改)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检查 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检查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检查责任: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检查 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检查 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1、检查责任: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检查 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1、检查责任: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     《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护士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护士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 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月16日修正)第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行政检查 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1、检查责任:对医师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医师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行政检查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行政检查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07月10)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1、检查责任: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医疗气功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行政检查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综合行政执法局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1、检查责任: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行政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检查责任: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行政检查 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
    (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不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1、检查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行政检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1、检查责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1、检查责任: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行政检查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行政检查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其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行政检查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规定做好对本辖区内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对本辖区内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行政检查 对无证经营的行为等违反本办法的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行政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1.检查责任:对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行政检查 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起实施)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1.检查责任: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园林绿化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行政检查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1.检查责任: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行政检查 对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检查责任:对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行政检查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1.检查责任: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行政检查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检查责任: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行政检查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检查责任: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行政检查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检查责任: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行政检查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1.检查责任: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行政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修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主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1.检查责任: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行政检查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检查责任: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行政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经济开发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职责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决定责任;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平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的审核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核准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办理核准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 经济开发区 《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监督职能。 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接受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279 行政检查 环境保护监督 经济开发区 《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监督职能。 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接受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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