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磁县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公开平台!

用户中心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权责清单
行政裁决
时间:2023-07-21 09:10:00 字体大小:【
行政裁决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裁决 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受理责任: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客运班线经营者发班时间纠纷裁定 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确定责任方。
3、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调解程序对企业进行调解的;
2、调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调解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在调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调解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裁决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人社局 磁人社{2019}49号文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 行政裁决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人社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 行政裁决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 行政裁决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行政裁决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1.受理责任:接受材料,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水利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条款号:第三十三条;2.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第39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