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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时间:2023-07-21 09:34:00 字体大小:【
行政给付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民政局 磁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磁政字【2016】131号)、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经办股室按月制定城乡低保资金拨款表,报分管领导签审下拨方案,经局长审定下拨方案后送财政局下拨资金。
5、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给付 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磁民【2019】5号)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生活困难人员求助进行登记;
2、核审阶段责任:对求助人员身份进行甄别,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
3、救助阶段责任:对求助人员实施救助;
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4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 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磁县民政局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经办股室按月制定城乡低保资金拨款表,报分管领导签审下拨方案,经局长审定下拨方案后送财政局下拨资金。
5、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民政局 1.[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民政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给付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残疾人提交办理事务的相关表格及各项资料。
3.告知责任:作出决定前,应发放不符合条件对象人员名单至乡镇,由乡镇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至个人,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并告之后续办理事宜。
5、送达责任:签署完毕后,将符合条件名单送达县财政拨付资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8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老年人提交办理事务的相关表格及各项资料。
3.告知责任:作出决定前,应发放不符合条件对象人员名单至乡镇,由乡镇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至个人,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并告之后续办理事宜。
5、送达责任:签署完毕后,将符合条件名单送达县财政拨付资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民政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第四条 第七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三条 第五十条
1. 受理责任:接收来站求助、其他兄弟市护送、公安交警等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
2. 审查责任:审查来站人员的户籍信息、其他兄弟市护送人员交接单、公安交警部门的出警证明等材料。
3. 决定责任: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造册,上报救助站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给予相应的救助。
4.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的出警证明,制作救助人员档案制度,填写救助人员花名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 水利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2】45号;条款号:《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项前两款;2、《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停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水财务【2012】102号;条款号:全文;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停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号;条款号:第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11 行政给付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 水利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正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条款号: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 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在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水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利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引水或排水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给付 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 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对于律师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监督检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3 行政给付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局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4 行政给付 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误工补贴、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司法局 【法律】《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并对社会公开。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给付,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本法。发放范围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3、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发放范围: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3、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导、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16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项依法保障待遇第三款发放相关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补助。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导、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17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核对残情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发放残疾军人护理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残疾军人护理费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护理费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定期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1: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二,三;
2: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条款号:五;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给付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烈士褒扬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给付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文广旅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号:第一款; 1、受理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材料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核意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人、利害相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可,向社公告,并举行听
3、
任;作出行政可或者不予行政定,法定告知(不予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
达责任:准予可的制达许,按报教育案,信息公
5、事后
任:建立检查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履行的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规范性文件】《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人社发﹝2017﹞37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提交支付环节。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申请核准申报材料,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给付 高龄津贴申领 乡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2.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河北省人民 政府令 〔2014〕7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3.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年 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老年人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老年人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乡镇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 12日)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第四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救助人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 障金的给付 乡镇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2.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 意见》(冀民规 〔2019〕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孤儿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乡镇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 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冀民规 〔2019〕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孤儿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年3月2日 修改)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 月12日)第十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乡镇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14号)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年3月2日 修改)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 乡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5〕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 乡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5〕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 贴 乡镇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 2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给付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乡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年3月2日修 改)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给付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 偿金确定与补偿凭 证发放 乡镇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年5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 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 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给付 地力补贴申领 乡镇 《河北省农业 “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 案》(冀财农 〔2016〕58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给付 棉花补贴申领 乡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 〔2018〕 2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金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金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受术者补 助 乡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 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老年生活补助的 发放 乡镇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 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 〔2011〕1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 (含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子 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给付 乡镇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 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 〔2012〕27 号) 2.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 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 意见》(民办发 〔2012〕3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 核试验军队退役人 员补助金的给付 乡镇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 助标准的通知》(民发 〔2007〕99号) 2. 民政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原卫生部 《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 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 通知》(民发 〔2007〕10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乡镇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年3月2日 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 〔2007〕 10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助 乡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 〔2012〕255 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金的给付 乡镇 1. 《烈士褒扬条例》 (2019年8月1日修 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年3月2日 修订)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 重建资金申领 乡镇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给付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救助申请 乡镇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3月2日 修订)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民政部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 程》(2015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乡镇 1. 《退耕还林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 订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 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 知》(冀财农 〔2018〕159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给付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乡镇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16〕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给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申领 乡镇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 油补贴的通知》(财社 〔2010〕256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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