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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时间:2023-07-21 09:01:00 字体大小:【
行政征收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征收 对生活垃圾的固体垃圾处理服务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修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主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垃圾数量、种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五个工作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1、受理责任:告知征收金额的计算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组织人员核查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费用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建筑垃圾处置费的;
    6、在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乡镇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
  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社会抚养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抚养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社会抚养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社会抚养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征收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征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征收 工伤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工伤保险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工伤保险费缴纳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工伤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工伤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工伤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工伤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工伤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征收 失业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失业保险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失业保险费缴纳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收失业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失业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失业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征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征收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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