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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时间:2023-07-21 09:29:00 字体大小:【
行政强制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交通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的强制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强制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处罚 交通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的强制 交通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强制 交通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强制 交通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强制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改乘或强制卸货的强制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强制 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局 《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
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而未组织重新治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7、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8、在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 审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3、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终结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后,解除限制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审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7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市场监管局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市场监管局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2 行政强制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市场监管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市场监管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市场监管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市场监管局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5号经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7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市场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市场监管局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市场监管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0 行政强制 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市场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五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3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5 行政强制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市场监管局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6 行政强制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市场监管局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8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市场监管局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市场监管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40 行政强制 暂停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 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时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对不答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41 行政强制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批准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存,并出具封存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保存。
3、保管责任:封存的资料、设施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封存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封存的物品及存放封存物品的场所,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1、催告责任: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被强制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被强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作出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应急管理局股、执法队执行到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强制实施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而未组织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未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5、违法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实施查封、扣押、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强制 收缴采伐许可证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强制 对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强制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2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一条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2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强制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的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2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强制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二十五条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强制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责任: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强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一)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
    (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1、催告责任:对在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等行为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强制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2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责任:对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清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强制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1、告知责任: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告知保存时限。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强制 对不恢复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强制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对拒不恢复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恢复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强制 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处置水事纠纷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1、催告责任:对水事纠纷未履行处置措施,或者未达到纠纷处置措施的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处置水事纠纷。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水事纠纷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强制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催告责任:对水利行业未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未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水事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危害水文监测,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强制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代为恢复原状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催告责任: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代为恢复原状。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强制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由水利部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而未组织处理的;
    3、因违法行使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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