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