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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四)
时间:2023-07-21 11:18:00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00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反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弊橹?鞑槿≈ぃ?氲笔氯擞兄苯永??叵档挠Φ被乇堋V捶ㄈ嗽辈坏蒙儆诹饺耍?鞑槭庇Τ鍪局捶ㄖぜ??市淼笔氯吮缃獬率觥V捶ㄈ嗽庇ΡJ赜泄孛孛堋�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3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师涉嫌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4 行政处罚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护士涉嫌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5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涉嫌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6 行政处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7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8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1 行政处罚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个体行医人员涉嫌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涉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涉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涉嫌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4 行政处罚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涉嫌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涉嫌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7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涉嫌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9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涉嫌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0 行政处罚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涉嫌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1 行政处罚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涉嫌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6 行政处罚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7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8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9 行政处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涉嫌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1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涉嫌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2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十一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工作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3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工作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4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工作单位涉嫌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5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工作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6 行政处罚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1]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工作单位涉嫌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7 行政处罚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涉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8 行政处罚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涉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9 行政处罚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1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2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3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4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涉嫌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枰源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6 行政处罚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处罚: 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涉嫌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
    第二十一条    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修正施行)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8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处罚: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修正施行)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处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2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涉嫌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3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治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4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5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6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ㄖぜ??市淼笔氯吮缃獬率觥V捶ㄈ嗽庇ΡJ赜泄孛孛堋�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7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0 行政处罚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1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2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修改)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中外各方涉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蛭郎?姓?棵沤?幸搅萍际趿俅灿τ帽赴傅模晃窗凑找?蟊ǜ婊蛘弑ǜ娌皇敌畔⒌模晃窗凑找?笙蚬?液褪〖兑搅萍际趿俅灿τ眯畔⒒?芾砥教ūㄋ拖喙匦畔⒌模晃唇?喙匦畔⒛扇朐何窆??段?蛏缁峁??模晃窗匆?蟊U弦轿袢嗽苯邮芤搅萍际趿俅灿τ霉娣痘?嘌等ㄒ娴拇Ψ�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处罚: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涉嫌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6 行政处罚 对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3月1日)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3月1日)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9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涉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0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2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3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未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未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涉嫌未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未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4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涉嫌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7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8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9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涉嫌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2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一)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
    (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5 行政处罚 对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6 行政处罚 对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7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涉嫌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0 行政处罚 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1 行政处罚 对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伪造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新闻出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2 行政处罚 对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3 行政处罚 对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涉嫌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4 行政处罚 对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5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6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7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8 行政处罚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0 行政处罚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八项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涉嫌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1 行政处罚 对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九项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涉嫌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10月30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3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涉嫌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0 行政处罚 对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涉嫌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1 行政处罚 (一)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三)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六)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八)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九)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2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3 行政处罚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按规定收集、存放的;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涉嫌不按规定收集、存放的;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4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或者在市区饲养宠物,未及时清理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或者在市区饲养宠物,未及时清理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6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7 行政处罚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9日修正)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8 行政处罚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9 行政处罚 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0 行政处罚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枋┑拇Ψ�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5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1 行政处罚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五个工作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手续。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施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垃圾数量、种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五个工作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五个工作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手续。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2 行政处罚 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3 行政处罚 对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涉嫌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4 行政处罚 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至六个月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   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三)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0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  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1 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2 行政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分类存放餐厨废弃物;(二)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和正常使用;(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未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四)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每月末未向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五)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农田、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六)出售、倒运餐厨废弃物;(七)未氩统?掀?锸占?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24小时内交给与其没有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农牧、商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3 行政处罚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倒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少于一次;?(二)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不是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未能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五)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四)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五)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六)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未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七)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未向当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八)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九)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十)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4 行政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8年10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1、立案责任:发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涉嫌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5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未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少于一次;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未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8年10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8年10月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3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至二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因交通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城市树木、绿地损失的,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拴绳、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改变用途,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管理范围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杆线、开设进出通道的;
(四)利用桥涵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桥涵或者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设施、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和牵引地锚的;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八)紧急抢修埋设于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九)其他损坏、侵占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杆线、井室及其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接坡、放坡、铺设硬质垫板的;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锁、栽桩或者障碍物,从事冲洗、维修车辆经营性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桥梁、涵洞、地下通道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8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在城市道路上擅自放坡、栽桩、铺设硬质垫板;擅自接坡、冲洗车辆或者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擅自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7号)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放坡、栽桩、铺设硬质垫板;
    (二)擅自接坡、冲洗车辆或者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
    (三)擅自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的;
    (四)其他损毁、破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对在城市道路上擅自放坡、栽桩、铺设硬质垫板;擅自接坡、冲洗车辆或者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擅自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桥涵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悬挂物或擅自在占用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围挡上设置广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7号)
    第五十条 擅自在城市桥涵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悬挂物或擅自在占用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围挡上设置广告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桥涵设施造成损坏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桥涵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悬挂物或擅自在占用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围挡上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0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擅自悬挂、设置广告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构筑物,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及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7号)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悬挂、设置广告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构筑物,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三)擅自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及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1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7号)
    第五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涉嫌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产生商业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在县城焚烧沥青、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产生商业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在县城焚烧沥青、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务管理方面,在县城河道弃置、堆放物体,违法取水、取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务管理方面,在县城河道弃置、堆放物体,违法取水、取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5 行政处罚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在防汛通道、人行道设置经营摊点; 露天烧烤及遗弃杂物; 破坏沿河市政公用设施、亮化设施、沿河护栏、安全警示牌等相关设施; 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枝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情节较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夜景灯光化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责任者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相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二)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按本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影响城市容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城市夜景灯光化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8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涉嫌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9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不按要求设置、维修和更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不按要求设置、维修和更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0 行政处罚 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1 行政处罚 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非家庭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非家庭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非家庭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园林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2 行政处罚 对运输车辆未喷涂相应标识或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作业车辆进行消毒的;未对生活垃圾密闭存放,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渗滤液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运输车辆未喷涂相应标识或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每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作业车辆进行消毒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对生活垃圾密闭存放,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渗滤液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车辆涉嫌未喷涂相应标识或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作业车辆进行消毒的;未对生活垃圾密闭存放,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渗滤液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3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涉嫌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向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4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实行分类处理;处理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运行和管理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的,或者未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涉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实行分类处理;处理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运行和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下列行为的处罚:(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6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8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9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立案责任:⑾稚嫦游淳?俗忌米源χ媒ㄖ???幕蛘叽χ贸?龊俗挤段У慕ㄖ???奈シㄐ形?ɑ蛘咂渌??匾扑偷奈シò讣?龋??枰陨蟛椋?龆ㄊ欠窳?浮�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2 行政处罚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补植更新的;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3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4 行政处罚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涉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5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8 行政处罚 对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毁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9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擅自采挖树木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0 行政处罚 对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未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1、立案责任:发现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涉嫌未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1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市绿化建设未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2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未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涉嫌未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3 行政处罚 对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未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涉嫌未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4 行政处罚 对城市树木所有权单位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树木所有权单位涉嫌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破坏城市绿化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限期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破坏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未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未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未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未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8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维护绿化设施,未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未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涉嫌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维护绿化设施,未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未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9 行政处罚 对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涉嫌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1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3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4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5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1号)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6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涉嫌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7 行政处罚 对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8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区域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在涉嫌禁止区域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未按标准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未按标准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涉嫌未按标准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0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洗车污水流到机动车洗车场外区域的;(二)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产品清洗车辆的;(三)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一)洗车污水流到机动车洗车场外区域的;
(二)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产品清洗车辆的;
(三)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洗车污水流到机动车洗车场外区域的;(二)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产品清洗车辆的;(三)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4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6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7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8 行政处罚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包车涉嫌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9 行政处罚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班车涉嫌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0 行政处罚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1 行政处罚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2 行政处罚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3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4 行政处罚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涉嫌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5 行政处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涉嫌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6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8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 24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 24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9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涉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0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七)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1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涉嫌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2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3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4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5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6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8 行政处罚     对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超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涉嫌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超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9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0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1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处罚: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2 行政处罚 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涉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4 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6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第六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8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或者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或者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9 行政处罚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起设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涉嫌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0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31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1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3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4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5 行政处罚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涉嫌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6 行政处罚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7 行政处罚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8 行政处罚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9 行政处罚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0 行政处罚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1 行政处罚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2 行政处罚 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3 行政处罚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4 行政处罚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5 行政处罚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6 行政处罚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7 行政处罚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8 行政处罚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 [9]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9 行政处罚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涉嫌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0 行政处罚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服务机构涉嫌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1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2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3 行政处罚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4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5 行政处罚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7 行政处罚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8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9 行政处罚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0 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不掌握船舶动态、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法人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第七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1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浮动设施涉嫌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2 行政处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涉嫌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4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5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处罚:(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二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6 行政处罚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涉嫌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7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涉嫌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8 行政处罚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1 行政处罚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涉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3 行政处罚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4 行政处罚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5 行政处罚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6 行政处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7 行政处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8 行政处罚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9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0 行政处罚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9年6月1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1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3月1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3月1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3 行政处罚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3月1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4 行政处罚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3月16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5 行政处罚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3月1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船舶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6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或者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涉嫌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或者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7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8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9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2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河北省渔业条例》 (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暂扣其渔具,并出具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经查实属于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罚。
    《河北省渔业条例》 (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条例已对处罚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7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8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渔业条例》 (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Ψ>龆ㄊ榘捶?晒娑ǖ姆绞剿痛锏笔氯恕�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1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⑼夤?娲?米越?胫谢?嗣窆埠凸?芟剿?虼邮掠嬉瞪??陀嬉底试吹鞑榛疃?形?拇Ψ�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穑?梢悦皇沼婊裎铩⒂婢撸?⒋ξ迨?蛟?韵碌姆?睿磺榻谘现氐模?梢悦皇沼娲?还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外国渔船涉嫌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2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3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4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5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6 行政处罚 对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改)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涉嫌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7 行政处罚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8 行政处罚 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9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0 行政处罚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1 行政处罚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2 行政处罚 对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船长或直接责任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船长或直接责任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3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4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5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涉嫌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9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0 行政处罚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1 行政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第修订)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6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7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8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9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涉嫌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0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涉嫌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1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2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3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4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5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涉嫌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涉嫌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9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0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7月8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3 行政处罚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4 行政处罚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5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涉嫌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
  (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
  (三)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四)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养殖水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7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未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国家有关禁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二)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
  (三)不得在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
  (四)不得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
  (五)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
  (六)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未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9 行政处罚 对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2013年9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3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检验和登记,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还应当有油类记录簿;
    (二)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专项许可证;
    (三)船员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配员标准,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等级的职务船员证书;
    (四)船籍港和船名号清?⒐娣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中型捕捞渔船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有捕捞日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渔港设施、侵占渔港水域,擅自改变渔港使用性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渔港设施和侵占渔港水域,不得擅自改变渔港使用性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渔港设施、侵占渔港水域,擅自改变渔港使用性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7 行政处罚 对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后,碰撞双方没有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未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扣职务船员证书三至六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碰撞双方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者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后,碰撞双方没有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未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的部门和处罚的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9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实施)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シ捶ǘǖ男姓?Ψ3绦虻模�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0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だ负臀П紊枋?�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0月19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8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1月1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1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农药经营者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2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规发包、出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5 行政处罚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6 行政处罚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7 行政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11月25日)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涉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涉嫌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5月1日)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8 行政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1 行政处罚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2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3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4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1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涉嫌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3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4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5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6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8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9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0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1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涉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3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筑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4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符合举行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6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2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2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0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隙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39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0 行政处罚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1 行政处罚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乡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3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乡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乡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8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盜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乡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2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乡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乡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乡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乡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乡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3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乡镇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7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0 行政处罚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1 行政处罚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2 行政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7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1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乡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3 行政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乡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7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8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89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乡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乡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6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8 行政处罚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釆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49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乡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2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3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4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5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6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8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09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10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11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1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13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14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25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乡镇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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