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机构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救济途径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咨询电话、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0310-2322186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
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
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
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作出相应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