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机构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救济途径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咨询电话、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0310-2322186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09月0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