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机构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救济途径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咨询电话、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0310-2322186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2017年08月23日公布)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