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机构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四、救济途径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咨询电话、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0310-2322186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漳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中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