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核发
二、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申领(首次申领):户口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带领办理,监护人不是父母且户内成员的,需要核实监护人身份及出生证等证件)。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①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②换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③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带领办理,监护人不是父母且户内成员的需要核实监护人身份及出生证等证件。
三、办理方式:现场受理
四、承诺时限:15至18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首次申领免费,换领身份证收费20元;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身份证收费40元。
依据:1、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34号
七、联系电话:2413588
八、投诉电话:2413588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黄沙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