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二、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书面说明及同意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3.居民户口簿、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失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证明;
5.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8.城镇居民应当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村居民应当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印件、土地流转证明)和种植、养殖等情况;
9.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10.丧失(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状况鉴定书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住院结算凭证;
11.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当出具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当出具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当出具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12.家庭中有因拆迁安置或者建设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须提供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者转为城镇居民等有效证明材料;
13.提供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水电费、通信费等缴费凭证
14.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者在外务工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行政印章的务工情况及收入证明;灵活就业的人员由其申请低保时所就业的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对无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同行业收入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有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合理评估。难以评估行业收入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收入计算;
15.有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证件或者有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当提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方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低保申请。
四、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413588
八、投诉电话
0310-2413588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 | 黄沙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