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结婚登记
2.离婚登记
3.补领结婚登记
二、所需材料
1.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双方近期3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近期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补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始档案复印件、双方近期3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办理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413588
八、投诉电话 0310-2413588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黄沙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