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办理
二、所需相关材料
1.《食品小摊点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经营范围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现场核查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10-2413588
八、投诉电话:0310-2413588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更正" | 黄沙镇人民政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1月9日)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