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b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四、承诺时限
设立登记1个工作日
变更、注销5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413588
八、投诉电话
0310-2413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