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所需材料
1.承包方申请书
2.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3.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体表同意的会议相关材料
三、办理方式
乡镇受理
四、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21875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路村营乡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