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1.申请
2.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医疗机构选址地理位置示意图
6.业务用房平面设计图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8.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9.医疗设备情况明细表
10.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11.环评(网上备案)
1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办理
七、联系电话
0310-221875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 行医审批" | 路村营乡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 月27日修正)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