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提交一寸彩照及个人简历表;
6.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相关公示和大会现场的照片若干。
三、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办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218750
八、投诉电话
0310-221875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路村营乡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