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事项名称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二、所需材料
1.退耕还林补贴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承包土地合同
4.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复印件
三、办理方式
现场查验,逐级审批办理
四、承诺时限
申请受理:30个工作日
验收及补贴资金发放:30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218750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路村营乡人民政府 |
1. 《退耕还林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 订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 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 知》(冀财农 〔2018〕159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