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申请书
三、办理方式
由村委会(街道),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统计灾情实际情况统一提报相关材料致乡镇。
四、办理时限
救助周期内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218750
注:审批服务边界为乡镇负责申请受理、初步审核、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证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证件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