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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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1.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2.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冀征〔2013〕32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协助做好兵役登记工作。乡(镇、街道)、普通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武装部(不设武装部的单位指定一个部门)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县(市、区)兵役机关主要职责: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发布通告,收集、统计数据资料,审批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公安、教育、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公安部门提供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青年名单,对适龄青年进行政治初审;教育部门指导本级所属学校开展兵役登记工作;卫生部门做好体格初检。
乡(镇、街道)、普通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武装部或指定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固定或流动兵役登记站,对兵役登记人员提出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意见,选定预征对象并组织发放《兵役登记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