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二、所需材料
设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注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四、承诺时限
设立1个工作日
变更、注销3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10-2252216
八、投诉电话
0310-225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