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二、所需材料
(一)低保、特困(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以外住院的, 携带住院结算单、机打正规发票、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1张、本人河北银行卡复印件、非定点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乡镇领取并填写)。
(二)普通特困参保居民:出院后,携带住院结算单、机打正规发票、诊断证明书、近期1寸照片1张、本人河北银行卡复印件、个人医疗救助申请(加盖村委会章)、村委会公示证明(加盖村委会章)、本人家庭收入证明(加盖乡镇公章、村委会章)、普通参保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乡镇领取并填写)。
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政策。
低保、特困(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政策。
三、办理方式:携带所需材料到乡镇申报
四、承诺时限:
医疗保障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财政局报批拨付。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上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10-2252216
八、投诉电话:0310-2252999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救助 | 时村营乡人民政府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